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 公平會開罰

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 公平會開罰
文 / 站務19 【台灣法律網】

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 公平會第6波開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新光人壽、大眾銀行、永豐銀行、高雄銀行、國寶人壽及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公司等6家金融機構,在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共罰鍰新台幣620萬元,這也是公平會第6波開罰。

另外,公平會表示,尚有10幾家金融機構待調查,公平會將還有1到2波的處分。

公平會表示,金融業者在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的必要者,應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事由。例如在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等情況下,金融業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公平會去年初主動針對銀行及保險業等110家金融業者借貸契約內容的妥適性立案進行調查,並已分別針對30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 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鍰金額共計2680萬元,如加計今天處分金額,總計已開罰 3300萬元。

公平會今天為第6波開罰,除新光人壽處分120萬元外,其他5家金融機構各罰100萬元。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調查的100多家金融機構,已有幾十家簽結,也就是未處分,目前還有10幾家待調查,可能還會有1到2波處分。

資料來源:中央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