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之區別~

建築物附設之停車位,依設置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下列三種:

即「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

三種停車位之使用權源,依據產權登記之不同,又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差別在有無獨立權狀及移轉對象有無限制,而有所異。
三種停車位的區別分述如下:

一、法定停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大公)或合意 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小公)。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即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登記),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

(註︰區分所有建物,以往所稱「共同使用部分」嗣後改稱為「共用部分」,自98年7月23日民法物權編及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施行起,法定改稱為所屬「共有部分」)

二、增設停車位:

所謂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有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專有,移轉對象不限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外賣。

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一般以專有部分登記為多。但並不代表每一個增設停車位編號,就是一個「專有部分」,實務上每一「專有部分」需有門牌或所在地址證 明,才能登記成一個專有部分,增設停車位的車格,不可能一個車格有一張門牌或地址證明,所以是集體(例如整層)登記成一個專有部分,而由購買增設停車位的 人分別共有,每人(每一停車位)各有一張權狀,屬於分別共有持分的權狀,可以獨立買賣及單獨設定他項權利。因為不是登記為所屬共有部分(同上註),所以何 人使用那個車格位置,是透過「分管協議」,並不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來決定。

增設停車位一般是「整層」一個建號,而由購買停車位的人,就該「專有建號」登記為分別共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個專有部分有一個表決權。從而同一專有部分之增設停車位,縱然有數個或數十個停車位,在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也僅有一票表決權。


如以「整層」登記一個「專有部分建號」,而由購買同層停車位的人,就該「專有建號」登記為分別共有,則於出賣停車位時,同一「專有建號」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2.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同上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位之登記方式),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三、獎勵停車位:

所謂獎勵停車位:係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 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申請核准以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容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 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獎勵停車位與上述停車位最大的不同,在於要提供公眾使用。內政部解釋所謂的「公眾」也包括車位所有權人本人,也就是說不管是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使用,都稱為供公眾使用。

獎勵停車位之產權登記,與增設停車位相同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獎勵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有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專有,移轉對象不限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外賣。

如以「整層」登記一個「專有部分建號」,而由購買同層停車位的人,就該「專有建號」登記為分別共有,則於出賣停車位時,同一「專有建號」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2.獎勵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同上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位之登記方式),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以上三種停車位之區別如下:(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各有二種登記方式)
停車位種類
登記方式
權狀
出售對象
權利狀態
註:
「內賣」承受人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外賣」則不限。
法定停車位
所屬共有部分持分
限於內賣
約定專用
增設停車位
1.得為專有
2.所屬共有部分持分
1.可以內、外賣
2.限於內賣
1.專有或分管
2.約定專用
獎勵停車位
1.得為專有
2.所屬共有部分持分
1.可以內、外賣
2.限於內賣
1.專有或分管
2.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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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內政部買賣契約書範本)

建築物附設之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之間究竟有何不同?
(一)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由 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或當地縣(市)政府 訂定之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有關法令規定增設之停車位。
(二)法定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經約定專用或依分管協議,得交由某一戶或某些住戶使用;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得以獨立產權單獨移轉。
(三)前揭各種停車位如何區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為避免糾紛,消費大眾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設計圖說,以瞭解所購買停車位之類別
(四)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或停車塔等可做為獨立產權登記之停車位預售買賣時,可參考內政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4728函公告修正「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並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契約。至有關法定停車位,則 參考適用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函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二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第三款及第九條地下層共用部分權屬。

文章來源 :http://www.crosslee.idv.tw/~leelient/essay/essay2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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