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可限制其搬遷嗎?

【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承租人積欠管理費,可限制其搬遷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房東與承租人協議由承租人繳交管理費,然承租人租約即將到期不續租,管理費亦欠繳二期,已依程序對雙方發出催繳通知,承租人即將搬遷,可限制其搬遷嗎?可於雙方還屋點交時要求房東扣其押金嗎?


【解析】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3條第8款、刑法第 302條定有明文,是承租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惟尚不得限制其住居,以免觸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之罪。至於管理委員會或出租人得否於押金內扣除?則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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